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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“养廉银”最高是工资的100倍,清朝官员们为何却还不够用?
说养廉银之前,先说一下大清官员整体收入组成
大清官员收入,大约包括俸禄、火耗、产业以及人情贿赂四个部分
俸禄这块大家都晓得,和今天的薪水工资没什么两样,最多拿拿恩俸之类的双薪
而清承明制,官员俸禄可以说很低。比如县令,一年也就45两左右的白银收入,加上米粮,一年差不多90两这样;再比如高品大员总督巡抚一类,他们薪水一年180两,加上米粮,一年三四百两。俸禄低,官员不得不在俸禄之外,想一些歪招
产业以及人情贿赂,这方面的具体收入没法计算,得看各自商业运作水平以及官职大小紧要
会玩的人,可能良田无数,产业万千,排队受贿,比如和珅。不会玩的人,可能也就几百亩地,拿一些惯例迎送孝敬,比如刘统勋一类的清官,还有数不清的庸官昏官
火耗复杂一些,这个涉及到税收
古代税收粮食和银钱是大头:粮食一块在运输储存过程中,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人吃马嚼和霉变虫咬之类的损耗;银钱呢,各地银两含银率不同,为了方便,各地会把收上来的税银融铸成规格银锭,同样有损耗。为弥补这方面的损失,地方官员会在规定的税率基础上多征收一些,这多征收部分就是火耗,而这火耗多少,就由地方官决定,完成任务剩余部分就进了官员腰包。清官好一些,昏官没有营收,那是很会在这方面想法子
所谓的养廉银,其实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,这个制度并没有动官员的俸禄、产业以及人情贿赂方面收入,它动的是火耗。自雍正时起,清朝实行火耗归公制度,也就是把由地方官掌控的火耗充公上交统一结算,到年底时,再把税收结余部分重新按级别分配给地方官,这分配回去的,就是养廉银
一个是自己拿,一个是上头发,所以养廉银实质上是走一遍程序,使贪污合法化而已
由地方中枢控制火耗,官员不用再担负道德污名,养廉银实施之初,确实有成效,国库充盈了,官员腰包也合法的鼓了……
养廉银是雍正时期(1723年开始推行),为了培养鼓励官员廉洁习性、并避免贪污情事发生,因而才推行的封建王朝“独有”的俸禄制度。
在养廉银出现之前,清朝的俸禄制度几乎原版继承了明朝。要知道,明朝官员的俸禄,几乎是整个封建王朝最低,以至于官吏不贪,根本就无法维持基本生活,很多官吏更是因此罢官回家卖红薯。
到了清朝,官员为了生存,不得不从税收上“想办法”。
如此一来,老百姓的负担就加重了,而清廷并未从老百姓更高的负担上,获得更高的收益。这部分多出来的收益,就是被各级官员的“办法”给掳走了。
养廉银真的的,正是这部分多出来的收益。
按照雍正的想法,与其让他们暗地里贪污,不如将这部分收益收归国有,然后拿出其中一部分,当做“养廉银”。这样,既保证了国库收益,又避免了官吏贪污。
回答这个问题,我们先来了解一下“养廉金”的由来。
养廉银为清朝特有的官员俸禄制度。由雍正创立,本意是想借由高薪,来培养鼓励官员廉洁习性,并避免贪污情事发生,因此取名为“养廉”。
清朝官员俸禄最早仿照明朝制度,薪水是相当低的,一品官俸银每年不过一百八十两,小一点七品官知县之类,每年俸银只有四、五十两。收入甚至只能算是穷酸了,京官好歹还有额外的恩赏,又叫“恩俸”,即照原俸饷另给一份。而地方官就只能"自己动手丰衣足食了"。当时,凡是州、县官,主要靠征收钱粮时进行盘剥。钱粮就是田赋,最初征收实物,后来改成“折色”,即征收银子。无论征收实物或银子,都有一种“耗羡”陋规,所谓“耗羡”即指在征收银粮时,以弥补损耗为由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。一般情况下,征收的银两中,每两加征四至五钱作为火耗;粮一石加征二升到一斗几升,整个州、县总量是一笔可观的数字,实际上这笔耗羡并不归公,完全入了州、县官的私囊,成为公开的、照例的好处。有时候各种各样的额外陋规,甚至超过正常税收的十几倍。
雍正年间,为了革除这个弊病,就把耗羡归入国库,另外发给官员“养廉银”,例如知县看缺分如何,每年给“养廉银”几百两到一千两不等。
到了光绪年间,官员们的养廉金数额惊人,算是一笔巨额收入了,我们下来看下图这个统计表:
由图可见知县都有上千两的白银,而封疆大吏们都是上万两白银,按说这个收入过富裕日子绰绰有余,但是实际情况我们都知道,清朝官员薪水最高的时候也真是清朝腐败达到最高峰的时候,其实道理很简单,体制的腐朽,大环境的败坏,你就算给这帮老爷一年一百万两白银,他们还会嫌不够,钱财谁会嫌多呢?
晚清王朝,一方面们官员勋贵们大肆敛财,醉生梦死,一方面割地丧权,人民垂垂一线,真是莫大的讽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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